《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条是关于因劳动者的过失而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
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025-08-07 10:56
《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022-09-16 10:10
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支付的标准和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有关系。
2022-09-23 17:00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经过培训调整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过协商也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022-10-17 10:08
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内容具体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022-08-12 10:34
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为: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主债权被分割或者转让的,其他债权人可以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时,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