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破产程序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如下: 一、破产申请权及破产知情权;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三、债权人的质询权、表决权、监督权。
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破产清算组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 破产程序能否公正、公平和高效率地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清算组的关系至为密切。
公司与分公司的会计核算,既可以集中核算,也可以分开核算,各有利弊和得失,无论总公司和分公司采用哪种核算方式,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应按照规定的会计制度,严格进行会计核算和控制。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会计核算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集中在总公司,一种是下放到分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利润表; (3)合并现金流量表; (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外地经营活动务必事先取得其所在地工商执法机关颁发的注册证书,若未能在该地点注册并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注册的,当地工商管理局有权对其采取无证经营的打击手段。 对于那些未经核准登记即擅自开展经营活动者,须立即终止相关经营活动,并没收违法所获得的一切收益,同时处以所得收益三倍以下的罚金,然而最高的惩罚金额不得超過人民币30,000元;倘若并未获得任何非法收益,则处以10,000元以内的处罚。
关于偿还欠款给破产企业的义务问题,须得重视。 倘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仍有欠债状况,那么债权人必须向破产企业的破产管理机构履行还款或缴纳财产之义务。 若债权人继续拒绝履行此义务,有关机关有权以企业名义进行追讨。
未分配利润股权转让要缴纳印花税、所得税等。 股权转让的双方要按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对于股权转让所得,股东是自然人,要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人股东,要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具体程序是: 一、到国税部门填写相应的申请表,补交税款后,取得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二、到地税部门填写相应的申请表,补交税款后,取得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三、携带拿着两张通知书,注销银行账户。 四、到工商局交纳相应的材料,由工商局收回营业执照,完成注销。
合并后公司的资本相应增加,根据股东的市值占公司总市值的百分比计算。 合并前两家公司会对两家公司的市值做出评估然后协商股票兑换比例,比如A公司10股换B公司9股。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和规则如下: 1、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起诉解散公司的条件: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