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有解除权。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当事人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会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所谓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
以电子数据签订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具体是: (1)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假冒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是不合法的,签订的合同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无偿合同和有偿合同的区别如下: (一)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 (二)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 (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合同无效过错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它是行为人基于自身的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现代侵权法之基本归责原则,可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前者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无效合同的条件主要包括: 1、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等其他条件。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自始无效的合同。 合同无效的条件如下: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即合同不是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订立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签订合同后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以及违约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如果违约后不支付违约金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到法院起诉。 违约金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若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视情况而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同时,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因此,约定支付使用费便支付,没有约定可以不支付。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义务的内容主要有: 1、主义务,也叫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自始确定的、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2、从义务,即从给付义务,是指在主给付义务之外、不具有独立意义的、只能辅助主给付义务发挥功能的义务。 3、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 如说明、照顾、通知、协助、保密等,属于履行合同所需的辅助性质的义务。
审查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1、注意审查合同的主体。 2、对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3、注意合同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 4、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无效的条款,包括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无效的仲裁条款。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即中介费。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补充协议确定中介费,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中介费;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