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两者主要的区别是: 1、合同无效是指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致使合同至始不产生法律效力,而撤销合同是指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可被撤销的情形,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有可撤销事由1年之内经过诉讼或者仲裁行使法定的撤销权后才能致使合同不产生效力; 2、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无效合同的原因有: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意。合同撤销权的发生一般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引起合同撤销的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所订立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甚为重要。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通常有两种方法:其一是约定专门的违约条款,其二是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等约定的同时进行约定,这比专门的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更隐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违约责任的约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如此约定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无法主张赔偿,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应该明确违约责任实现程序、数额或计算方法,最简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元。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比如可以约定违约金的给付时间、计算比例等等,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对违约金进行约定,则按实际损失计算标准。对当事人违约责任比例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占总金额的百分比,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都是合理的。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确定合同违约行为的起算点的意义,是为了在发生纠纷之后,方便守约方计算违约金,主要分三种情况,我举例说明: 第一种情况,张三问李四借100块钱,约定6月1日归还,到期后张三仍不履行的,那么6月2号就是违约赔偿的起算点。 第二种情况,张三问李四借100块,但是没有说什么时候还,那么李四需要对张三进行通知,并给予合理的准备期,该准备期届满的第二天则为违约赔偿的起算点。 最后一种情况,如果张三明确通知李四,这100块不还了,也就是俗称的预期违约,那么李四收到该通知的时间为违约赔偿的起算点。 在司法实践中,预期违约的举证责任相对而言比较困难,尤其是口头上的拒绝履行。如果没有扎实的证据,在合同履行期未届满之前主张预期违约,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建议大家谨慎使用。
由当事人进行约定。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写定金条款,第一,要明白定金的种类,在担保法理论上, 根据定金担保目的的不同 , 可以将其区分为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违约定金是以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适用条件的。第二,要明确定金的金额,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 , 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 , 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上述四种定金的性质各不相同,适用的条件也各不相同。如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大小合同即俗称的阴阳合同、黑白合同,大小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不真实意思表示,谋取私利,甚至损害其它个人或者国家的利益,根据大小合同的性质,可能是无效的合同,大小合同常见于二手房买卖合同、建筑施工合同、劳务合同等情形。个别当事人为了某种隐秘原因,签订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一份是真实合同,双方当事人按此合同履行。一份是虚假合同,用于应对第三方。因大小合同引发争议时,一般以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为准。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要注意以书面、音视频等方式保存固定好签订合同的过程信息,防止引发争议;二如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者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合同无效。因此要注意避免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况。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生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合同当事人单方面毁约违反合同订立的初衷,可能会损害合同守约方的合法利益。 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将双方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字面上固定,是为了督促双方能够积极、及时地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责任也是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造成违约所带来的损失包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如定金、违约金等,则可以按照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违约责任的比例一般以合同标的的30%之内为合理标准。如果约定的违约责任低于实际损失的话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调高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损失为标准要求毁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约定赔偿金额。
债权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债权合同是指确定、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债权合同同样适用在民事活动除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外,全部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1)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比如以不存在、无效的、已经消灭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质押无效; (2)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按照当事人之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对方转让债权。该约定与合同其它条款一样,是合同内容之一,具有法律效力。违背该约定而转让则产生无效的后果。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有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的债权人的活动为基础产生的债权不作为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如保证债权、抵押债权不得单独转让;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
如果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进行起诉解决。 违约责任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附随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面包括完全不履行和履行不符合约定(不完全履行)。 对于违约责任,最好是双方直接约定违约金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这样一旦出现违约情形,直接按照合同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但仍应当提供相应的违约损失的举证,因为司法解释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 如果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或者仅仅口头约定却无相关证据证明,一旦出现违约,违约责任的确认和承担,守约方应当提供违约的证据,而在口头协议中则需要其他的佐证来加以证明。 由此可见,口头协议在举证中存在较大风险,建议大家在进行重要交易时,尽量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只有口头协议的情况。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的债的担保形式。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且根据合同法规定,定金的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总额的20%。法律对定金的上限做了限制性规定,是为了避免定金罚则过于严厉。但如果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了超过上限的定金数额,且定金支付一方亦完成了支付,这时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效力。例如,甲乙双方签订100万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40万的定金,这时,定金数额已经达到合同总额的40%,已经超过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超过部分无效,也就是说,40万中包含了20万的定金,剩余20万虽不能作为定金,但是应当作为甲方支付的货款来认定。
合同内容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当事人需要履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合同内容必须是可分的,即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是各自独立,互无依存关系。如果无效部分的条款和有效部分的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当事人约定该条款为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备条款,那么,该条款无效,必然会使整个合同无效。 (2)合同无效部分或者被撤销部分必须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即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其余部分不含有导致合同部分内容无效或者应撤销的因素。 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