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法院在审理中是否应当认定其效力,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 持肯定意见的认为,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在借贷合同中约定违约金,那么就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 持否定意见的则认为,限定了借贷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仅为支付逾期利息,而且借贷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本身,因此,出借人的损失只能是利息损失。 综上可见,借贷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就借贷合同来说,当事人就逾期还款约定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带有一定惩罚性质,是对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起到督促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作用。至于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但并未排斥违约金等其他形式的责任承担方式,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两种方式并不冲突。实践中,多数法院也对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效力予以承认。因此,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应当允许当事人就逾期还款约定违约金,作为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的生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无效合同: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不相适应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逾期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逾期履行,就是履行合同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在特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在这种状态下的违约行为所引发的违约责任应该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逾期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如果合同相对人逾期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相对人没有办法在特定时间内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按照约定或者按照实际损失的状况承担违约责任。 2、逾期行为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为了促进合同双方积极履行合同,鼓励交易的原则,一般是对解除合同的的要求是不予支持的,但是当事人可以要求按照约定或者以实际损失为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写定金条款,第一,要明白定金的种类, 根据定金担保目的的不同 , 可以将其区分为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违约定金是以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适用条件的。第二,要明确定金的金额,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 , 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三,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 , 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上述四种定金的性质各不相同,适用的条件也各不相同。如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
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 3、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解约协议要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内容要写明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时间。其中要注明甲乙双方同意对于合同订立、执行过程中各自的任何形式的损失自行负责担。解约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下协商一致即可。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解约协议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订立解约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可以在解约协议中约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共同遵守。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可以作为请求赔偿违约金的标准。 合同违约双倍赔偿,约定的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现行法律仅仅针对定金条款设立了明确的双倍赔偿标准,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定金是宝盖头的定 而不是言字旁的订,只有“定金” 才能双倍赔偿。
合同补充协议,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而另行达成的条款,合同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履行过程新发生的情况而另外进行的约定。补充条款与主合同之间是主从关系,补充条款是从合同。主合同不受补充条款的制约而独立存在。补充条款的成立生效与主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相同,依法成立的补充条款,成立即生效。一般情况下,补充条款与主合同内容有冲突的,以补充条款为准。补充协议的成立生效与主合同成立生效的依据相同,补充协议有效须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实质要件包括主体合格,补充协议中的当事人是主合同中的当事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形式要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形式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超过诉讼时效后,当事人仍有起诉权。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能主动审查并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而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只能依据所查明的事实来作出裁决。
关于毁约合同赔偿问题,要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在订立合同阶段,双方签订了定金合同,一方已经交了定金之后,其中有一方不想正式签订合同,也不想履行同了,此时交付定金的一方,就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那么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想签订合同,不想履行合同的就要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种情况是在履行合同阶段,在合同的履行阶段,一方不履行或者是不完全履行合同,违约方要向守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违约金,如果约定太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的,根据守约方的损失情况进行赔偿。 还有一种情况是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也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那么此时是看守约方有多大的损失,根据他的损失情况进行赔偿,当然这个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 1.如果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为一个月的租金,那么一旦违约,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个月租金同样数额的违约金,作为违约赔偿。 2、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赁费用每月仅为1000元,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达到了一万元,那么违约的一方可以请求降低。 二、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 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即如果承租人尚拖欠出租人租金1500元,那么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是不包含在这1500元以内的。 总之,租房违约金的处理,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违约金是为了合同当事人能够更好的履行合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一、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二、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