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共同诉讼。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发生工程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共同诉讼。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所以工程款纠纷属于专属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其解决方式有: 1、找开发商协商。 2、向相关部门投诉。 因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如开发商不予解决,或对开发商的解决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3、到法院起诉。
不属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法院判决胜诉后,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部门可以调处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但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没有裁判权,强制权。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纠纷法院在审查后立案: 1、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2、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限期补充证据,并将通知补证情况记录在案,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3、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自诉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收据归入卷宗。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
据悉,针对外墙体保温工程项目,其法定的质量保证年度设定为五个完整年份。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乃是在工程正常运行条件下的最长的维修养护周期。 同时,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严明规定,在工程正常运行环境之下,保温工程的最小保修年限也被特别指定为五个整年。 至于保温工程的保修期,其起算时间正是从整个系统竣工验收的正式完成日开始。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 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条件有: (1)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存在实际施工人的说法,直接称为施工人。 (2)是违法承包人。它没有取得相应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违反了我国《建筑法》、《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 (3)它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却因实际组织了施工,与之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4)它与上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人)是非雇用关系,如果是上位承包人的组成部门或雇用、委托代理人员,则不能称为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方式有: 1、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 2、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为方便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等。
不可以的。 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必须实行的处罚规定是: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在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责任和处罚措施,如违约金、扣罚款、返工费用等。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相关部门有权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责令整改、罚款、停工等。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或民事诉讼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