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法院判决胜诉后,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部门可以调处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但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没有裁判权,强制权。 但如果是政府工程,可以向建设该工程的政府要求支付或者处理。
拖欠工程款3年不付的,债权人应该收集证据相关的合同欠条。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以免超过诉讼时效,对债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工程签证变更金额限制是:不超过10%。工程量变更时不超过10%的,可作为签证、增加、变更工程,超过10%的,不需要重新进行招投标,但是需与原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工程出现事故项目经理承担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等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1、依据和性质不同 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修期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质保期来源于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可由承、发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自主约定,而仅仅是规定了约定的质保期不得超过24个月。 2、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3、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 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而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5、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不同 6、期满的效力不同
1、工程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用地许可证、红线图、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等前期资料。 2、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主要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施工试验记录、施工记录、功能性试验记录、测量复核记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预检工程检查记录、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3、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监理评估报告、工程竣工图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 发包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催告,要求发包人在限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 如发包人不能在指定的期限内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公示期内以书面向公示部门提出; 2、需要实名提出异议,不能匿名。写出具体的,真实的情况; 3、公示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二、招标方处理异议的方法是: 1、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无建筑施工资质的公司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法律规定,无建筑施工资质的公司是不能承接相关工程建筑的,因此所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也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工程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依据简要说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计划任务书和核准单位及批准文号,批准的建设投资和工程概算(包括修正概算),规定的建设规模及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的包干协议主要内容。 2、工程概况 (1)工程前期工作及实施情况; (2)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监理、设备供应商、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 (3)各单项工程的开工及完工日期; (4)完成工作量及形成的生产能力(详细说明工期提前或延迟原因和生产能力与原计划有出入的原因,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建设中为保证原计划实施所采取的对策)。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11、相互协作条款。
废标后第二天就可以发布公告。 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