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 1、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失去其效力。 2、法律仅规定为承包人请求的应予支持,如果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否支持,法律并未规定。 3、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合法。 具体规定是,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全部工程转包出去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是非法转包行为。
工期停建是属于合同违约的行为,即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施工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监理合同在什么时候签订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是在施工合同签订前确定,因为在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监理工程师的条款,而且在选择施工单位时最好也要求监理单位共同参与。 当然,双方协商一致某一时间签订也可以。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可以通过协商,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手段行使。 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 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行使。
总包抵扣分包发票流程:分包人在工程所在地申报纳税,由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分包发票给分包人;总包人准备分包合同、分包发票等资料;总包人在工程所在地按照总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开具总包发票。
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2、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1、和解或调解; 发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者通过第三者进行调解。 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争议,可以节省时间,节省仲裁或者诉讼费用,有利于日后的继续交往和合作,是当事人解决合同争议的首选方式。 2、仲裁;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3、诉讼; 如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也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可以聘请律师。民事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以此来维权。 民事诉讼有以下四个程序: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拖欠十多年工程款还能起诉,法院也可以受理,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债权人不能胜诉。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如果工程款时分期支付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不能。 主体工程分包违法。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