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中涉及到的金额很大,涉及到钱的事情肯定是会有纠纷,但工程纠纷可不容易解决,建设工程诉讼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收缴。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开始,而不是从双方约定的竣工日期开始计算。 四、实际施工工程量发生变化,承包人应通过会议纪要、工程洽商记录、双方来往的涉及到工程量的函件、邮件等书面文件举证。
工程挂靠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该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为挂靠,但却是对此行为有明确的禁止性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且只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综上,工程挂靠是不合法的,即使因此而签订了工程合同的,该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工程监理单位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根据《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如果共同承包的单位资质不同,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不能以资质高的单位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承包人分包出去的部分工作只能是非主体结构的施工任务,分包人必须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分包人。分包只能发生一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进行分包。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量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违反规定的,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承包人分包出去的部分工作只能是非主体结构的施工任务,分包人必须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分包人。分包只能发生一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进行分包。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量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原招标文件同所招标的项目产生冲突,已不能满足所招标项目的需求或不适合项目本体需要。则需进行重新招标。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正确的作法是按原招标程序进行,与选定的中标人商定,对其设计的变更,进行合同价格的调整,按调整后的价格签订合同协议书,如果谈不成,先按原中标价签订合同协议书,待合同实施时再按变更的方法解决。设计变化,增加了工程量,这应该按照法律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按投标单价进行调整总价,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的单价,就使用清单中的单价;如果没有适用的单价,但有相类似的单价,可以调整后使用;如果没有相类似的单价,由施工单位提出一个单价,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建设单位批准,使用此单价。 由于工程量增加幅度较大,应该按照工程招标文件规定,对单价进行调整,一般规定工程量增加10%,单价不予调整,超过10%,超过部分单价下调10%。
工程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因噪音、灰尘等问题对周围居民造成干扰在所难免,因此居民与施工方产生纠纷的,有以下解决方式。 一、已经发生纠纷了的,施工方一方面应当积极采取解决措施,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但实际中也要防止一些居民基于不合理的要求进行过度维权、阻碍正常施工进行的,因而增加成本。因此必要的安保措施应当做好,安装监控、加强保安等。 二、施工方应当采用先进的设备,尽量减少噪音、扬尘等对居民的影响,并与业主协商,相互谅解,可通过村集体、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与居民沟通、协商,此过程施工方应当要展示出其诚意。 三、施工方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与配合,发生纠纷应当请求政府相关部门出面进行调解。 为尽量避免这一类纠纷的发生,在施工前应当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提前与居民沟通、协商,对施工中可能产生但又不能避免的情形,应当向居民解释清楚,并应当做好防护措施,以求减少对居民的影响。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违约: (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和其他法律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行为是允许的,但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主要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标的是为建设工程需要而作的勘察成果。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环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设计,委托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也就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为目的,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建设工程的承包主要有三种类型: (1)基础设施和土木工程。如水利、水坝、运河工程;公路和铁路建设;地下建筑工程;桥梁、港口和岸上建筑;机场工程;供水排水工程;动力工程;仿历史或名胜古典建筑工程、园林工程等。 (2)以资源为基础的工程。如石油开发、炼油厂、矿山、炼钢厂、化工厂、化肥厂等。 (3)制造业工程。如造纸厂、纺织厂、机器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