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是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工程倒塌或报废;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从原则上说,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义务,都应当由承包方自行完成。但是,对一些大中型建筑工程和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来说,实行总承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方式,允许承包方在遵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将自己总承包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劳务工程或者自己不擅长的专业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承包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及缩短工期。 法律法规对分包行为规定了以下几种限制条件: (1)总承包单位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为防止总承包单位擅自将应当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将工程分包给建设单位所不信任的承包单位,法律法规规定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总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3)为防止某些承包单位在拿到工程项目后以分包的名义倒手转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竣工验收程序: 1、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竣工验收。 2、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分为三部分分别进行检查验收。 (1)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3)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 (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听取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5)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分别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6)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7)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有关表格,有关人员签字,但建设单位不加盖公章。 (8)当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协商不成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裁决。
装修工程验收是指装修完工之后,对所装修的项目进行标准化的验收。由于装修方面的范围比较广泛,可分为工程装修验收和家庭装修验收。 首先,若室内装修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验收标准的,依照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其次,若合同未明确约定的,验收时一般按照国家执行标准。 2018年2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10-2018,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4、6.1.11、6.1.12、7.1.12、11.1.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同时废止。 《验收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有:抹灰工程;外墙防水工程;门窗工程;吊顶工程;轻质隔墙工程;饰面板工程;饰面砖工程;幕墙工程;涂饰工程;裱糊与软包工程;细部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该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根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即使开发商和购房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使用日起算,也很可能会减去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到交付之间的时间,因此,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 2、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需要。 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具体的资料有: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工程承包应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2、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3、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4、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