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信的书写为如下条款:1、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担保的方式;4、担保的范围;5、担保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是没有最大年龄限制的,但是最小年龄必须是十八周岁。担保人的要求是能够承担担保责任,且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年龄上并没有限制,且还必须与本案无牵连,并且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以及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算年龄再大,也是可以作为担保人的。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担保人自保的方式是:在签字之前,首先要多考虑被担保人的信誉。一般来讲,被担保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如果对被担保人的信誉不了解,就不要为其担保。其次还要摸清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越大,担保人的风险就会越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如果担保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法院不能对担保人采取拘留措施。如果担保人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有能力偿还债务、而拒不偿还的,法院有权对担保人采取拘留措施、并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担保人无力偿还可能会有以下后果: 1、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2、经查证担保人确实是无资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可以允许担保人延期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担保人失信影响孩子。当担保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后,子女将会无法就读私立学校,如高收费私立学校是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禁止的高消费之一,如果老赖的子女上学要上只能上义务教育的公立学校,但不会影响其他方面的升学的有关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一般是五年;除非原债务人偿还债务或者担保人偿还债务,否则会一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一般会被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也不排除法院会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现有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担保人名下没有财产,就无法履行担保责任。具体处理办法如下:1、担保人名下没有财产,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要求债务人履行,来实现债权;2、担保人名下没有财产,债权人也可与担保人达成分期还款的协议,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担保人可向债权人进行追偿;3、担保人名下没有财产,债务人也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将担保人与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担保人连带责任一般承担多少,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需按照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份额来承担。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进行追偿。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具体承担的责任范围则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还款后可以直接向被担保人追偿,依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担保人不履行,则起诉到人民法院,判决后可以立即申请强制执行。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担保人还款后,可在诉讼时效有效期内,即三年内起诉债务人。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担保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担保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限内,行使追偿权。否则担保人丧失胜诉权,即使可以起诉债务人,也不能实现自己的债权。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保证合同是在担保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下做出来的,担保人配偶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反之,则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