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公司无故辞退,属于违法辞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 经济补偿标准如下: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者查找自己劳动合同的方法有: 1.联系原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的人力资源部人员查询,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如果劳动合同在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备案,也可以凭身份证去该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查询; 《劳动合同法》中未规定劳动者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要备案,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仲裁和法院起诉区别:1.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最根本的区别就是两者的顺序不一样,劳动仲裁在先,法院起诉在后,如果想要向法院起诉的话,必须事先已经经过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然后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仲裁具体来讲就是由我国《劳动法》规定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来给出一个判断,这个判断是比较公正客观的,当然当事人也可以不服这一个判断,在进行仲裁之后依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进行最终的判决。 3.在一般情况之下,在提起劳动仲裁,并且得到仲裁结果的时候,这个事情就是已经可以解决了,因为仲裁机关的判断相对来讲是比较权威的,不过如果没有经过劳动仲裁这一个手段的话,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是不太合理的,因为这是对于我国解决问题的解决资源的一种浪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该按规定向劳动保障局工伤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职工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用人单位未提供护理或同意职工自己安排护理的,护理费标准按以下情形处理: 1、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 2、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农民工轻微骨折的,因就医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社保包括了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每个月缴纳1%。
轻微工伤是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工伤,就是不影响劳动能力,没有医疗依赖和生活自理障碍,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医疗: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停工留薪期: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停止工作期间,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住院初期有生活自理障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调岗降薪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即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1、孕妇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此时公司无须支付补偿金或“三期”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规定,孕妇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辞呈解除劳动合同,此时是孕妇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包括“三期”工资。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区分是公司先提出还是孕妇先提出。 (1)孕妇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视为孕妇自身主动放弃“孕妇保护条款”-顺延“三期”劳动合同的权利,属于劳动者自身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无法获得公司的补偿。 (2)如果是公司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数额为准,支付相应月份的工资作为补偿金,不满6个月的记为半个月工资,超过6个月的记为一个月工资(如工作了3年5个月,需要支付补偿金为3.5*月工资)。 3、公司依据法定理由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用人单位以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变化、经济性裁员为由),孕妇不同意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三期”结束。这种情形下,有两种解决方式: (一)孕妇接受公司的建议,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二)孕妇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顺延至“三期”结束,此期间孕妇可以继续提供劳动获得工资,若“三期”结束公司仍决定解除劳动关系,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在此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三期”工资不可兼而取之。 4、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进行经济补偿。但对于违法解除情形下经济赔偿金和“三期”工资能否同时获得支持仍有所争议,有观点认为只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即可,有观点认为需要同时支付经济赔偿金和三期工资。
16周岁之前经正式批准招工录入的(一般为特殊岗位)可以计算工龄,其余情形不能计算。 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法律即便允许用人单位雇用16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严格规定了劳动时间及劳动强度。企业人事部门在招聘员工时一定要严守法律规定,严格审查应聘者的身份材料,仔细核查招录人员的身份信息,做到依法用工,守法经营。
本地毕业生到外地工作可以不迁户口,但会产生很多不便。原来的落户时间为报到后需在半年期限内落户,但因毕业生初入职场,很多都忙于工作和找工作,在报到后,未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这次新政延长了落户期限,由原来的报到后需在半年期限内落户延长至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