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存在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销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及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同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医疗欺诈行为中存在明显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且诈骗金额如果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那么就应将对医疗欺诈行为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按照诈骗罪的处罚起点数额为界,追究医疗欺诈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
规定的几种情形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就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同时也不必证明医院一方的过错,因为过错也是实行推定的。由于这种因果关系是推定的,因而,还应当在损害事实与医疗行为之间排除其他可能性。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可能时,即可断定该种医疗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即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医疗纠纷的种类较多,医疗纠纷诉讼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因此权利人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选择诉讼案由,即医疗侵权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但都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大多以医疗侵权纠纷受理。作为患者及其家属,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不仅有利于证据的收集,也可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使自己丧失胜诉的权利。
医疗损害纠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1、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2、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3、发生医疗损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4、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强调医疗损害侵权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允许医疗机构通过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患方需提交到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应向人民法院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根据该规定,患方需预先垫付鉴定费,待鉴定结论作出后,法院判决由医患双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鉴定费。如患方拒绝垫付鉴定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的法律后果。如起诉前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不论医方责任大小,鉴定费均由医方承担。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同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医疗欺诈行为中存在明显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且诈骗金额如果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那么就应将对医疗欺诈行为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按照诈骗罪的处罚起点数额为界,追究医疗欺诈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侵权的三要素包括: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误诊,即错误的诊断。诊断的目的在于确定疾病的本质,并随之选择有针对性的治疗,使病情向好的方面转化。因此把不正确的诊断看作是错误的,把不及时、不全面的诊断也同样看作是错误的。误诊即是医疗过错,误诊后可能存在误治,导致患者人身损害,也可能因误诊延误患者的治疗,误诊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误诊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
其一,医疗行为是以医师的诊治、护士的护理为形式或载体的,医护人员依据诊疗护理规程,根据所掌握的医学知识、医疗经验、医疗设备辅助诊断,对就诊人作出疾病诊疗服务,如实记录病情和诊疗过程等是诊疗服务中对诊疗行为是否实施的证据。 其二,双方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的约定完整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其三,任何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履行不当,对产生的损害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四,就诊人的身体健康的维护是合同的内容和医疗服务要达到的目的,通过医疗服务形成对健康权、身体完整权、生命权的维护。 其五,医疗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就诊人作出的,行为产生的依据是基于就诊人的委托,法律规定是对行为履行是否适当的评判体系。 由此可知就诊人与医疗机构就医疗服务建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具有双务的合同法律特征。因医疗与人们的健康关系太密切,国家对医疗服务中医疗机构的义务有成文的规范体系,对医疗机构和就诊人的义务也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原则。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既再次鉴定的时间系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后15天内申请。 特别提醒的是,我国目前医疗纠纷鉴定实行的是鉴定二元制,一种是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种是由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自《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出台实施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意见主要目的在于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后的行政处理,在民事赔偿上,即使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任何一方对鉴定意见不服,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故在选择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慎重。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因此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个人无证行医属于非法行医罪所规定的情形,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其中一种就是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而独立从事医疗活动,其主要从民事赔偿以及刑事追溯上进行惩处,以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体表现如下: (一)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即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