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要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吊销执业许可证。 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医护人员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 二、发生纠纷的科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科医护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讨论总结,从中吸取教训,纠正不足,制定杜绝类似纠纷的有关制度。 三、经科主任及责任人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应及时上报医务部,同时上报有关纠纷的书面材料。
1、主动与被动型:医师完全主动,病员完全被动;医师的权威性不受任何怀疑,病员不会提出任何异议。 2、引导与合作型:医师和病员都具有主动性。医师的意见受到尊重,但病员可有疑问和寻求解释。 3、共同参与型:医师与病员的主动性等同,共同参与医疗的决定与实施。医师此时的意见常常涉及病员的生活习惯、方式及人际关系调整,病员的配合和自行完成治疗显得尤为重要。
一级医疗事故的处理方法: 1、及时复印封存病历资料。 2、由医学会给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医疗事故赔偿基数。赔偿总额等于上述所加总额乘以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的赔偿比例。 4、保险公司或医疗机构根据确定的赔偿总额给予赔付。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下,对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产生影响。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医生误诊致患者死亡有多少责任,应当进行司法鉴定后确定。 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的失职行为有: 1、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 2、诊治工作中,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等。
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构成犯罪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如果因为医疗机构的原因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如果构成犯罪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需要进行定罪量刑。
非医疗事故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医疗机构私自生产、配制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批准的药物,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2)医用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3)因患者无钱医院不予收治抢救,造成急症患者死亡、残废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使患者多付出医疗费和承受本可避免或更大的医疗痛苦。 (5)输血异常反应与感染。
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3)鉴定过程的说明。主要是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说明。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的因果关系。应说明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必然联系,即损害后果是否由医疗过失行为直接引起。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医疗事故等级。如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这一部分应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明确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出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而不明确事故等级,则属于无效鉴定。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诊疗护理医学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