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 3.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至5000元(含)的部分按80%支付、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 4.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
(1)医学文书规则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急救规则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臵。
对于病人和病人家属来说,解决医疗纠纷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避免过激行为。当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生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当地卫生行处长部门报告,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
第一、起诉要注意诉讼时效制度,向法院起诉,有时效制度。如果过了诉讼时效,合法的权益最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普通时效为两年,但医疗事故属于身体受到损害所需赔偿,诉讼时效只有一年,从确定为医疗事故之日算起,当事人千万不要再协商调解,等待中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起诉要有合适的原告和被告。
1、应当正确划清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 2、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意外事故的界限。 3、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就诊人或其亲属造成的事故。 4、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疫苗有效期检查制度,对过期疫苗要隔离存放,并标注“过期”警示标志。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1.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医护人员)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2.发生纠纷的科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科医护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讨论总结。3.经科主任及责任人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应及早上报医务部,同时上报有关纠纷的书面材料。
1988年卫生部在对1987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说明中,明确规定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认可,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亦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过失,且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符合“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医疗责任事故罪的认定: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只能由医学会来认定。
根据我国诉讼法要求,诉讼费这一块是由败方来承担的。但最初当原告向法院起诉且法院立案后,需要由原告先垫付整个诉讼费,等官司打完后,法院会根据实际的情况来重新划分这一部分诉讼费。 针对医疗事故诉讼费,将按照诉讼过程中索要的赔偿费金额多少来划分,具体的划分方法如下: 1.低于一万元将收取50元诉讼费, 2.大于一万少于十万的部分将收取2.5%的诉讼费, 3.大于十万少于二十万的部分将收取2%的诉讼费, 4.大于二十万少于五十万的部分将收取1.5%的诉讼费, 5.大于五十万少于一百万的部分将收取1%的诉讼费, 6.大于一百万少于二百万的部分将收取0.9%的诉讼费, 7.大于二百万少于五百万的部分将收取0.8%的诉讼费。
医院的挂号、就诊记录以及看诊医生的诊断结果,单子都可以作为误诊的证据,如果医疗事故协商未果,可起诉维权。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件》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典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民法典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