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由做手术的签字是由患者或者直系亲属签字的,但在紧急的情况下,非直系亲属也可以签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托可以拨打省卫生健康委扫黑除恶电话举报;到省卫生健康委举报;整理举报材料邮寄至省卫生健康委举报;发送邮件至省卫生健康委政府网站举报。 医托的举报方式:有电话举报、现场举报、书信举报、邮箱举报这四种。拨打省卫生健康委扫黑除恶电话举报;到省卫生健康委举报;整理举报材料邮寄至省卫生健康委举报;发送邮件至省卫生健康委政府网站举报。(具体以当地省份为准)如遇到疑似医托人员,可采取最直接的举报方式——向公安机关报警。医托扰乱医疗机构的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绝对可以将其依法查处。只有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非法医疗机构的惩戒力度,医托行为才会消失。
医院诊断错误是否负责需要看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医院诊断错误是否能理赔,要看是否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诊断错误是否必然给患方导致损害后果; (2)医院的诊断错误与患方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诊断错误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是多少。 即满足以上三个条件,院方需要向患者赔偿实际损失。 例如实践中,如孕妇去做产检,院方的检查报告显示,孩子与孕妇各项指标都是达标的,但实际已经是有问题的,需要及时治疗。但患方信以为真,错失了最佳的治疗时间,导致更大的损失。
骂人是违法的,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批评教育,也快依法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辱骂他人情节严重的,可涉嫌构成侮辱罪需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医生建议伤者出院他不出后面产生的费用由伤者本人承担,医生需要进行举证证明。 医疗机构承担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社会责任,医疗服务的强制缔约性质和医疗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医疗服务合同与其他类型的服务合同不同。这种强制性也是对等的,即患者因疾病请求医疗机构治疗的,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此相应的是,医疗机构为患者治疗结束后,在患者病情稳定,符合出院条件的情形下,患者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医嘱出院。
患者可以要求及时封存病历,申请做鉴定的。 进行法院鉴定,鉴定的方式两种,一种是做医疗事故鉴定,这个是在当地的医学会申请做的,一种是做医疗过错鉴定,这个是在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做的,只有鉴定结果证明医疗行为有过错才能确定,并因此要求医院进行相应的赔偿的。手术失败如果是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可以依法向医疗机构追索赔偿,并且还可以向卫计局投诉,或者到法院起诉。一般手术失败属法律不追究责任范围,毕竟手术存在不确定风险,医疗机构也会在手术前同病人或家属签定免责协议的。
医闹的界定有很多个方面,医闹大部分都是因为病人家属与医院进行的纠纷,医闹的家属往往户采用各种途径扩大或者是扭曲事实,对医院实行各种破坏或者是殴打医生,影响了医院的政策工作,同时也是对社会产生了一种不好的影响。 医闹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各种途径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并从中牟利的行为。医闹采取在医院设灵堂、打砸财物、设置障碍阻挡患者就医,或者殴打医务人员、跟随医务人员,或者在诊室、医师办公室、领导办公室内滞留等等。医闹是一个特殊的人群,他们每天穿梭于各大医院之间努力寻找“商机”,采取伙同患者家属扰乱医院就诊次序的方式,向医院索取高额赔偿,这就是新出现的职业“医闹一族”。
医疗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医疗事故责任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一)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在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下,对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产生影响。 (三)医疗事故责任的推定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方式。对这类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但采用这一原则时,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2、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中的无过错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即不因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 (三)在我国适用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有: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一)医疗事故责任原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情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二)在输血后意外感染丙肝的案件审理中,在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令采供血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采供血机构通过责任保险来由保险公司分担其责任。
医疗美容起诉的案由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既然是合同纠纷,追究的是违约责任。当然不包括精神损害问题。违约责任是一种弥补损失的责任。患方要提供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据,还要提供医疗机构违约的事实证据以及由于院方违约给患方造成损失的证据。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由于在新案由规定中取消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所以在今后的起诉时都是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诉讼,只是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发现如果是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患者的诉请进行评判。
针对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目前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一级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贯彻实施政府的卫生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处理解决医疗纠纷是由其职责所决定的,当医疗机构和患者单独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协商解决。国务院颁布的医患事故处理条例,把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必经程序,即发生医疗纠纷后,必须先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否则不得提起诉讼,使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节成为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
医疗纠纷找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不构成重伤以上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构成犯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