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地产,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这就是说,已经设定抵押的房产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的前提条件是要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反过来讲,如果一处设定了抵押的房产,如果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在法律上应归无效。同时购买了这种设有抵押权的房产对购买人来说也存在法律风险,一旦抵押权人要实现抵押权,购买人的风险就显现出来。 现有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只是强调了经抵押权人同意,而没有说明是否需书面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但在实践中,最好请抵押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抵押房产转让的法律文书,这样对购房人在法律上比较有保障。同时在转让协议上也要请抵押权人签字,转让协议签署,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与购房人一起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解除抵押协议,然后抵押人应与购房人一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金钱债务,又称为金钱之债、货币之债,是指以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为标的的债务。非金钱债务,是指除了金钱作为标的的债务之外的债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因此,对非金钱债务, 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有下列情况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例如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债务人破产,特定标的物己经被他人善意取得,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系自然债务、特定合同标的物灭失等情形。 (2)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对于合同标的物具有较强季节性、时鲜性的,季节过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的,可以认定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 首先,债务人放弃或者延展其到期债权,以致不能清偿其债务,并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其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已经造成了损害; 再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又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可能会影响到债权人实现其债权; 还有,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最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让人或者出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而实践当中,通常以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标准并以当地市场价为参数,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是否构成“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达不到当地市场价百分之七十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市场价百分之三十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 其成立的条件包括: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2、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所谓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因此,若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届至,或者虽到履行期但履行期限未届满,则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尚不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有不受清偿的可能尚不清楚。于此情况下,债权人自不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是若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专为保全债务人权利的保存行为,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权利的变更或消灭的,虽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未届至,债权人也得行使代位权。例如,时效的中断,保存登记,第三人破产时的债权申报等,因此类行为对于债务人并无不利,所以债权人得于债务人履行迟延前行使代位权。
简单来说,抵押车就是贷款车,指车主贷款时抵押给银行或者贷款机构的汽车。 那么,抵押车与二手车有和区别呢?其实,二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抵押车不能过户,但抵押车与二手车比起来,车况更好,车更新,价格也更低廉。 抵押车不能过户,是因为车子已经办理了抵押,物权暂时不属于车主所有,故车主无权将暂时不属于自己的车过户给他人。需还清抵押款,解除抵押后方可办理过户。 抵押车是可以购买的。抵押车一般都是通过正规手续抵押给贷款机构,手续齐全,签订各种协议。抵押车的价格比市场价低很多,购买抵押车可以正常行车,审车和买保险,唯一的不足就是不能过户。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及损失,提醒大家,购买抵押车一定要到正规的机构购买,购买抵押车的时候一定要搞清楚抵押车的来源(包括车主资料、全套协议、车辆手续等),因为它决定了你所购买的抵押车是否规范合法。
留置权的适用,当事人可以依法进行约定,所以,当事人可以约定对留置权进行排除。 留置权是法定物权,是不需要合同约定的。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的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能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能力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二为增加消极财产。 主观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 (2)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根据我国现行司法实践,追偿程序主要有两种: 一是,未经法院审判的案件,连带责任人直接依据合同协议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行使追偿权; 二是,经法院审判的案件,连带责任人根据生效裁判文书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已经明确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并载明了各连带责任人责任份额的,则该连带责任人无须另行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如判决文书没有明确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则需另行起诉行使追偿权。
一般来说,对于短期内的贷款逾期行为,贷款机构会视为非恶意逾期,只要贷款人马上将欠款全部偿还即可,不会再追究贷款人的责任,也不会上征信。不同的贷款机构对贷款逾期时间把握都不一样的。如银行,一般在贷款逾期三天内偿还欠款会视为贷款人非恶意逾期,而对于小贷APP这个时间就会更长,为了追回欠款往往一个星期之内都不会将逾期行为上征信。 而对于长期逾期的行为,贷款机构就会将贷款逾期分类为恶意逾期,贷款被列为“坏账”,这个时候贷款机构会采取各种方式催缴欠款,如上门催收和到公司催收,甚至会将欠款人告上法庭。一般超过90天就会视为恶意逾期,超过120天就会采取法律手段。 所以说一般贷款逾期超过120天,就很有可能被起诉。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每家商业银行对贷款的担保人都有各自的要求,但大致会有以下几点共性的特征: 1、夫妻双方不能互相担保,因为两人是同一个经济体,尽管一个人无法偿还贷款,另一个人也是无法偿还贷款的,那么担保就失去了意义。 2、外地人群不能作为担保人贷款,通常银行对借贷人和担保人的户籍要求都是相同的,若担保人是外地户口,对银行来说存在着巨大的还款风险。 3、没有经济来源的人也不能作为担保人。当借贷人无法按时还款时,担保人是有责任义务帮助借贷人偿还贷款的,若担保人都没有经济来源的话,自然也就没有还款能力了。 4、退休人员不能作为担保人,一般来说,已经退休的人群不管是经济还是在年龄上都是不符合银行担保的条件的。
不同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不同。首先是一般保证的担保期限;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注: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5、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限为:债权转让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债务转让的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变更主合同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约定保证期间的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合同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主要有如下几项权能: 1、请求履行的权利。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请求债务人依据合同的规定交付财产提供劳务等。 2、接受履行的义务。当债务人依据法律或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的利益。债权人利益的满足在与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结果,所以,债权人享受的给付受领权乃是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3、请求保护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权利并非诉权而是债权的一项权能,常称为债权所具有的请求力。 4、处分权能。即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如债权转让债务免除、债务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