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押金就履行合同而言,就保证意义来说,有一定的相同性,但两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 押金和定金的区别是: 1、定金在实践中适用的情况比较多,一般出现在加工承揽,买卖等合同中。 2、在金额上,押金的金额一般等同或接近于合同标的物,而定金一般相当于标的物的百分之几十。 3、押金具有代替性,一般是在一方已为另一方递交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还,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保证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时,而定金带有一定的违约惩罚性,休现合同双方的利益,其目的性在于督促双方都履行合同。 以没收押金作为解决合同的方式,体现保护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
投保人需要满足的条件主要是: 1、投保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合同可能因主体缺乏行为能力而不生效;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若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无效; 3、投保人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不论投保人为自己利益还是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均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借贷协议不强制要求抵押。 担保是出借方为了保障履行债权而采取的一种有效的法律措施,有了担保,将来实现债权才能有更好的保障。在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担保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保证担保,一种是抵押担保。抵押是指债务人不转移对财产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正规的担保公司放款其实也是通过银行来发放的,他只是作为中间担保人,一般担保公司都有相对比较稳定的几个合作行。 如果借款人所提供的抵押物不能达到银行的条件,就由担保公司来担保由银行向你发放贷款,担保公司再根据你的情况来进行签写协议。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两种,一种是连带保证责任,一种是一般保证责任。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的财产是可以同时和债务人的财产一起被执行的,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债权人都可以在执行阶段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担保人和保证人没有大的区别。担保人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借款人不还款时,担保人负有还款义务。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担保是以设定物作担保的。
这种担保人之间的个人协议,不需要公证,只有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而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等强制性规定就有效,就产生法律效力。只要是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法,协议即有效。借款协议中必须有贷款人和借款人,保证人在借贷关系中不是必须的当事人,有没有保证人都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房屋办理抵押贷款的手续有: 1、贷款申请:借款人提出贷款用途,金额及年限时间; 2、准备贷款材料:借款人及抵押人将贷款申请贷款所需文件、证件按要求准备齐全; 3、看房评估:由相关机构对抵押房进行实地勘查、评(勘)估;
维持担保比例的计算公式: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更通俗的讲就是:维持担保比例=(自己的资产+借来的资产)/借来的资产;或总资产/负债总额
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保证人一般要承担连带责任。
优先受偿权即非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它是一种不表现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权能的优先受偿权,故称“狭义的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法定受偿权的一种,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人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权利。由于法国民法典没有留置权的规定,因此,许多应适用留置权的法则通过优先受偿权调整,使优先权具有较广泛的调整领域,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国民法中的优先权,即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的效力需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