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宅基地使用而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相邻一方因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必须临时或长期通过对方使用的土地时,对方应当允许;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 2、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多方共用同一水源时,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因此而影响相邻方的用水;土地使用人不得滥钻井眼、挖掘地下水,使相邻方水源减少,甚至使对方水井干涸;对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的自然水源应当尊重自然形成的流向。 3、因修建、施工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设电线、埋设管道等,需要临时占用他人土地时,他人应当允许,但是施工方应选择对他人损失最小的方案,并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4、因排污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相邻一方在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或堆放垃圾、恶臭物、有毒物等,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水、废渣、废气等,应与相邻方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空气、水源等环境污染。 4、因通风、采光、噪声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时,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相邻各方使用噪声过大的生产生活资料时,不得影响邻居生产、生活,对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造成损害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
我们知道,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容易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仲裁,还可以调解。施工纠纷双方可以协商私了,需要签订协议,私了时,双方应该平等协商,意思表示应当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约定违约责任,就合同争议事项提出解决方案。如果不履行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项目的非凡性。由于一般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具有规模大、技术性强、投资额大、工期长、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快等特点,工程项目的差异性大、综合性强、风险大,使得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变化因素。 (2)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工程项目的技术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生,使得工程的计划实施过程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3)业主违约。业主未按规定为承包商施工提供条件,未按规定时限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工程师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施工图纸、指令或批复,或者由于业主坚持指定的分包商等情况给承包商造成了损失的情况下,承包商有向业主进行索赔的权利。 (4)工期拖延/工程变更。工期拖延和工程变更的索赔发生通常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天气、地质等因素影响,经常会出现工期拖延的现象。 (5)合同价格调整。在国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引起合同价变化主要有: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单价的变化。
建设工程中经常出现劳务分包的现象,因为建设工程体系庞大,很多承包方不能独立完成,并且劳务分包可以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法律也是明确支持的。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遵循《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一)主体平等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民事主体在法律人格上也是一律平等的,享有独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 (二)合同自由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括缔结合同、选择缔约相对人、选择合同方式、决定合同内容、解释合同的自愿或自由。 (三)权利义务公平对等 在经济活动中,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承担相应义务,权利义务相对等。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四)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包括合同行为在内的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任何欺诈行为。 (五)守法和维护社会公益 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承包人可以索赔的施工赔偿包含以下内容: 1、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所造成的损失; 2、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长的损失;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造成的损失; 4、发包人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这些损失包括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返工、工作量增加造成的损失。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合同的工期。按照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工部位、维修保管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工程分包有两种形式:总承包方将其除主体结构以外的部份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的专业工程分包;总承包方将其人工及耗材部份,也就是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给具备合法劳务公司的劳务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的三种形式: 1、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2、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3、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时间差,关于竣工时间的认定,司法解释做出了规定: 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工程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前面说的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而施工中往往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此产生工期顺延及索赔事项。要主张工期顺延及索赔,承包人需举证,即需要在施工过程中留存相应的资料、文件,这对施工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有完善的制度是一个考验。
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的通知第六条,对防水工程施工标准进行明确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明确了开发商对防水的保修责任: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五年。保修期从竣工、 交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因此,如果在防水保质期内购买的楼盘顶层漏水,开发商有义务免费维修并赔偿损失,建议尽快跟开发商联系,要求他们立即修补,防止拖延超出保质期,导致自己承担维修费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方式及服务内容、权限、取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根据所处角度不同,工程管理的职能重点也不同。其共性职能是:为保证项目在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等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围绕”安全、质量、工期、投资、决算”控制目标,在项目集成管理、范围管理、时间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沟通管理、风险管理、采购管理、结算管理、决算管理等方面所做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