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材料: 1、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房地产登记询问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 6、议价协议或评估报告(原件); 7、专门材料: (1)土地性质属国有划拔用地或集体用地的,应提交: A、优先补交地价款的保证书(原件); B、市政府或国土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原件); C、属村集体所有的房地产应提交村委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2)抵押人属公司、合伙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等企业的,应提交董事会、合伙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3)抵押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4)抵押人属集体企业的,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5)以共有房地产抵押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6)抵押人为法人的,应提交其对房地产抵押有决定权的组织机构组成的证明文件。”
不动产权证只有一本。 记载的内容有:权利人、证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取得价格(以万元/平米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简称《不动产证》。 在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显示,我国将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目的是整合部门职责、减少多头管理,方便企业和群众。该《条例》表明,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森林林木所有权、海域使用权等等都应依照《条例》进行不动产权利的统一登记。因此,房产证、土地证的“双证合一”也就是其中的变化之一。
不动产权证书不是房产证,不动产证的产权内容比房产证更详细,增加了不动产单元号、适用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权证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不确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并不是有不动产产权证就能办理过户登记,除了不动产产权证外,还需要提供其他材料才能过户,如完税凭证、当事人身份证明、产权转移材料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权证可以抵押贷款,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不动产是抵押人所有,不动产产权和使用权没有争议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范围: 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不动产纠纷仅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4、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1、移动性 动产是可以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如各种流动资产、各项长期投资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 不动产是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2、个别性 动产一般没有什么特别的个别性,都是普遍存在的。 不动产都是有独特性、异质性、独一无二,包括位置差异、利用程度差异、权利差异 。 3、耐久性 动产一般都是存在损耗的,在移动、流动过程中都会出现一定的好损,耐久性一般都是有限的。 不动产一般都是寿命长久,比如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损耗、毁灭,且增值。我国土地有使用年限。 4、数量有限性 动产数量一般都是量化的,数量没有太多的局限性。 不动产却是供给有限,土地总量固定有限 ,经济供给有弹性。 5、保值增值性 动产一般都存在损耗贬值的情况,很少会有保值增值的情况。 不动产由于数量有限性及耐久性,所以相对于其他财产是具有保值增值特性的。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要件: (一)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看,不动产登记主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不动产管理部门负责。 涉及的部门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通知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除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的,不得要求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并收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