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共同创作的作品,称为合作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从该条可以看出,合作作品应具有以下特征: 1、合作创作人之间有共同的思想情感表达方式,即共同创作该作品; 2、合作创作人在创作过程中应认真贯彻创作意图,各处的创作成果应当相互照应承接; 3、合作创作人应完全完成合作创作各自承担的内容,即应尽到合作创作的义务和在创作过程中维护共同创作人的权利; 4、不参加创作,只为创作人的合作提供物质条件、咨询、资料搜集、修改意见或抄写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创作人。
今天的话题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是什么。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当然受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限制,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还受其他方面的限制,下面我主要从四个方面予以阐述: 第一、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即他人只要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其未经著作人许可实施的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控制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第二、受法定许可的限制。即他人在符合法定许可的特定情形下,向著作权人支付了合理的报酬,那么其实施的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控制的行为,不需要著作权人的同意。 第三、受混同原则的限制。在计算机软件编程中,一种有效率的编程一般是唯一的,因此对于这部分特定的编程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是不能禁止他人使用的。 第四、受场景原则的限制。在计算机软件编程中,为了实现某种特定功能,程序员必须使用特定的编程技术才能实现,而这些特定的编程技术就受场景原则的控制。因为如果不使用这样的编程技术就无法实现特定的功能,因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特定的编程技术。
商标注册基本顺利的流程 (1)9个月:商标受理后9个月是初审公告期,此时商标局已经通过该商标的初审,向社会公众发放商标初审公告。若该商标未通过初审,则向申请人发放驳回通知书。 (2)3个月:初审通过后进入异议期,任何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如果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走商标异议流程。 (3)12个月:商标若顺利通过初审,又没有人提出异议,则顺利注册成功,商标局后续会发放商标注册证,此时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商标右上角打R,表示已注册商标。 如果商标被驳回了 (1)15天:商标若未通过初审,9个月后商标局会向商标申请人发放驳回通知书,在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书15天以内,商标申请人可以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 (2)9个月:商评委9个月内应当对驳回复审做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个月。 (3)30天:驳回复审失败,申请人在30天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 (一)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一般职务作品,是单位职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创作的文学、艺术类作品。“工作任务”,是指单位职工在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这类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单位职工)享有。但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二)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特殊职务作品,是职工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科学技术类作品。科学技术类作品,包括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因此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也可归入特殊职务作品。
公安机关在办理人身伤害案件中,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案件当事人的伤势情况进行鉴定。公安部对于公安机关在办理伤害案件中的鉴定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消费者有以下基本权利: 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为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为求偿权。 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为结社权。 获得有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为获得有关知识权。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人格尊严是消费者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
商业竞争异常激烈,实践当中就有一些人为了打压对手,采用诽谤、造谣等手段于公众面前诋毁其他企业的商品,造成其商业形象和信誉受损。此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视具体情节而定,情节较轻影响不大的,行为人必须积极消除影响,并当众道歉,挽回对对方造成的影响;情节严重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依法会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定罪处罚: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253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等侵犯别人隐私权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是以刑事犯罪处理。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新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因为我国之前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严重是其中重要原因。对于买卖个人信息等侵犯别人隐私权的的行为,除了加大刑事打击力度,还从加大保护力度环节下手。包括对于公安机关、银行、车管所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加强,对于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也在慢慢增强。此外,对于侵犯别人隐私权的行为同时还是侵权行为,受害人可到法院起诉对方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在许多商店里,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标语:“偷一罚十”和“假一罚十”。经营者以告示等方式作出的“偷一罚十”的格式条款显然是加重对方责任,显失公平,是无效的。假一赔十这种加重自己责任的告示则是有效。
广告法对代言人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当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能再代言。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国庆开始,文旅部印发《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开始正式施行。在这份文件中明确了,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还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对旅游者做出的评价应当保存并向社会公开。
有时候在高铁上会碰到这样的乘客,坐在你的座位上,你把票出示给他看,他还死活不让。 现在可别担心了!针对旅客霸座行为,根据民法典新规,除通过民警以行政方式解决外,承运人员可以拒绝运输占座旅客。此外,乘客还可以.以合同违约起诉承运机构。下次碰到占座的乘客,可能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