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6 20:53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国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还有一种情况。车辆代驾时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起诉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代驾人与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管理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代驾人的赔偿责任,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无偿代驾的,按帮工法律关系处理。
(2)有偿代驾的,按照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处理。
(3)受害人只起诉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管理人,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管理人以代驾人有过错为由要求追加代驾人为被告的。
应当征得受害人同意;受害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告知被告另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