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田、小李、小张均为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某日,三人预谋去杀人,并购买了铁棍、铁锤和匕首数把。三名行为人沿路拦截一辆黄色出租车。乘车途中,小田用铁棍勒住司机的脖子,小李拿铁锤猛砸司机的头部,小张拿匕首猛刺司机数刀。最终司机因为心脏受损陷入休克。三人以为司机已经死亡,将司机的“尸体”挪到湖边,绑上石头沉入湖底。后经法医查明,司机属于溺水身亡。三人的形式责任如何承担?是否存在认识错误?如果有,应该如何处理,是否属于共同犯罪,犯罪形态是什么
M*i
重庆
法律顾问
2022-12-20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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