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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今年6月因为工资太低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因为缺人为了留住我口头上承诺了我每个月保障4k的工资,从6-10月工资都是3900多,11月初提出离职,11月月底走人(工资是次月的最后一天发放)12月最后一天未给我发放工资,我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今天收到公司说我不撤诉的话就要走法律把以前补给我工资要回来,我想请问公司有权利把发放给员工的工资再扣除回去吗,并且公司承诺我的工资我当时没有留证据,现在想咨询公司威胁我再投诉就要走法律途径要回之前补偿给我的工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云*c 江苏-宿迁 法律顾问 2023-01-06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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