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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3日09时12分,A(女61岁)驾驶的无牌电动摩托车,途经某路段时左转有,与B(男
19岁)驾驶的普通摩托车(乘坐:C(女
71 岁)相撞,造成A,C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某市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 10天,花费医药费18172.81元,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180天,后续治疗费2000元,花费鉴定费1900元,经交警认定:当事人A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B负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C不负事故责任。另查被告一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小车登记在被告二名下,在被告三购买了交强险,事后调解未果,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匿名用户 山东-济南 交通事故 2025-06-09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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