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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咨询的问题是交通事故案件,我母亲是受害人(64岁环卫工),伤残等级是一个九级一个十级,我今年40岁,是双腿股骨头坏死中晚期残疾人(13年了),法官委托鉴定机构用道标给我做了两个八级伤残,结论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法庭上法官问我以后,知道了我有两个儿子一个是14岁,一个是7岁,被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现在判决书出来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是这样判的:18088元/年X4年X21%÷3人(原告父亲妻子)X40%=2025.8元我想咨询这样是否正确?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我要上诉的话,奶奶能不能再

当*吧 四川-内江 交通事故 2020-10-14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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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10-14 16:45 回复

    奶奶不是你孩子的法定抚养人,所以即使上诉也没办法就你的两个孩子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你一审没请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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