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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停车导致交通事故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K*毛 四川-眉山 交通事故 2020-07-16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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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16 08:15 回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33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城市公共汽车规定随意停车,对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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