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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挂靠单位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

我*候 内蒙古-呼和浩特 交通事故 2020-07-03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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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3 12:36 回复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辆实行登记制度。

    此登记并非所有权的登记,而是为了上道行驶的登记,是准许或者不准许机动车上道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

    因此,实践中不乏出现这种情况,虽然肇事车辆登记在单位名下,但实际车主却另有其人,作为车辆的挂靠单位,公司与车主之间属于车辆挂靠关系,对其只收取一定管理费用,不是该车的实际支配人,不对车辆的经营、运行、使用、控制、收益等具有支配权利,故只应承担管理不善的有限过错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挂靠的那为应当仅在对该车辆所收取的挂靠管理费用内,与车主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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