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3 12:36 回复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辆实行登记制度。
此登记并非所有权的登记,而是为了上道行驶的登记,是准许或者不准许机动车上道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
因此,实践中不乏出现这种情况,虽然肇事车辆登记在单位名下,但实际车主却另有其人,作为车辆的挂靠单位,公司与车主之间属于车辆挂靠关系,对其只收取一定管理费用,不是该车的实际支配人,不对车辆的经营、运行、使用、控制、收益等具有支配权利,故只应承担管理不善的有限过错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挂靠的那为应当仅在对该车辆所收取的挂靠管理费用内,与车主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