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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自首的认定标准

精*面 吉林-四平 交通事故 2020-08-01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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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团

    2020-08-01 07:47 回复

    交管部门规定,认定投案自首情节为: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另外,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侦部门立案处理:

    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

    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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