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申请进行医疗鉴定的,鉴定费由该当事人预交;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依职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本意见所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一方认为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侵权行为受到损害,
可以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也明确父或母探望子女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为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患者一方因发生医疗损害而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以其就诊的医疗机构为被告。患者一方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九条:对有缺陷的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条:发生医疗损害时,患者可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也可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事故鉴定费的支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