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到期: 1、续期,缴费,延长土地期限; 2、等待拆迁,获取补偿。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1、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 3、拿测绘图(表)。 4、领取相关文件。 5、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6、提交申请材料。 7、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
离婚案件中不动产的分割方法: (一)商品房分割注重出资与登记相结合原则。 (二)房改房、集资福利房分割贯彻房改政策原则。 (三)拆迁安置房根据拆迁时适用的政策、被拆迁房屋的建造情况及安置房屋有无补交差价认定安置房的性质。 (四)小产权房目前处理无法律依据。 (五)单纯加名房分割中的意思表示原则。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权利,不是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离婚后房产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不动产纠纷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
不动产合同纠纷的管辖地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房产证改不动产是购房者买房后办理产权证,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开始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合二为一,统一登记到不动产权利证书上,也就是说,两证变成一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到国土资源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买卖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之一种,而非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