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以及我国有关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来看,在我国,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 (1)自然灾害 包括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使当事人被免除合同责任。 (2)政府行为 它是指当事人的合同订立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然,对政府行为的外延必须作限制性解释,所谓政府,仅指那些具有行政规章制定权、实施权的政府部门,如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市政府等,而不包括各级政府下设的局、处、科、室进行日常工作颁发的文件。 (3)社会异常事件 主要是指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这些事件是社会中人为的行为,但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在订约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也可以成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很多人认为保险中“不可抗力”是免赔的,其实并非如此,有些“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还是可以获得理赔的,只是对于能不能赔偿,就需细看保险条款才能了解,应从投保人投保时就需格外慎重。就比如说家财险中的自然灾害需要根据具体灾害类别予以区别。包括台风、暴雨、暴风、雷击、洪水、雪灾、泥石流等在内的自然灾害引起的房屋、房屋装修、室内财产损失是可以得到理赔的,但是地震和海啸往往被列入此类保险的免赔责任。在社会因素方面,战争、军事行动、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没收、征用情况下导致的房屋、财产损失也都无法由保险公司提供赔偿。在各种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当下,我们也能看到保单条款中特别指出,核辐射、核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也都不在保修责任内。
不可抗力免除的是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来源既有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也包括社会现象,如军事行动。作为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强制力,具有客观上的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主观上的不可预见性以及社会危害性。世界各国均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的条件,中国民法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凡发生不可抗力,当事人已尽其应尽责任仍未能避免债务不履行或财物毁损时,可不负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发生在债务迟延之后时,债务人仍应负责。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区别如下: 1.客观表现不同:不可抗力表现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 2.适用范围不同: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适用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情势变更仅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适用免除合同责任。 3.直接造成的后果不同:有些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是绝对不能克服的;情势变更可以相对克服,只是这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 4.免责程度不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一方当事人,当然免于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即使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不当然免除该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不可抗力免除的是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来源既有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也包括社会现象,如军事行动。作为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强制力,具有客观上的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主观上的不可预见性以及社会危害性。世界各国均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的条件,中国民法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凡发生不可抗力,当事人已尽其应尽责任仍未能避免债务不履行或财物毁损时,可不负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发生在债务迟延之后时,债务人仍应负责。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区别如下: 1.客观表现不同:不可抗力表现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 2.适用范围不同: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适用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情势变更仅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适用免除合同责任。 3.直接造成的后果不同:有些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是绝对不能克服的;情势变更可以相对克服,只是这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 4.免责程度不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一方当事人,当然免于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即使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不当然免除该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包括的情形:第一,自然灾害。我国法律认为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已不断提高了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但自然灾害仍频繁发生并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阻碍合同的履行。所以,我国法律将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是合理的。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使当事人被免除责任。 第二,政府行为。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发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订立合同以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某些运输合同不能履行。 第三,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是指一些偶发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这些行为既不是自然事件,也不是政府行为,而是社会中人为的行为,但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在订约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也可以成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不可抗力,特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合同中的免责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可抗力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特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合同中的免责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可抗力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 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1)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2)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2.不可控制的客观性。 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由谁承担?如下: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方承担; 7、人员伤亡由其所在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8、施工方的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施工方承担; 9、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业主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