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优点: 1.对行使条件作了更充分详细的规定。 2.既反映了先履行方的履行权益,又充分照顾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期限利益。 3.进一步完善了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的救济方式。 4.有效地防止了不安抗辩权的滥用。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