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
不安抗辩权限制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 三、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五、后履行方未为履行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如下: 1、前提条件不同。 2、适用事由不同。 3、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上不同。 4、法律救济不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如下: 1. 先履行一方有中止履行的权利。 2.先履行一方有等待后履行一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请求其提供适当担保的权利。 3.先履行一方有合同解除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有下列法律义务: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个合理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
刑事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行使不安抗辩权不算违约,但如果错误行使不安抗辩权,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前提条件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 二、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三、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四、时间要件不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素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可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法律适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中止履行后,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