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方不承担债务。但此约定不对债权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夫妻任一方偿还共同债务。不承担债务的一方在偿还后可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一般情况下,不继承遗产可以不承担债务,但存在特殊情形(如共同债务或恶意行为)仍需承担责任。具体规则如下: 一、限定继承原则——以遗产为限承担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条: 继承人以遗产实际价值清偿债务:继承人仅需用所得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超出遗产价值的部分无需承担; 放弃继承即免除债务:若明确放弃继承(书面形式且在遗产处理前提出),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示例: 遗产价值50万元,债务80万元。若继承人未放弃继承,仅需用50万元遗产清偿债务,剩余30万元无需承担;若放弃继承,则债务与继承人无关。 二、例外情形——不继承仍可能担责 家庭共同债务 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如以家庭名义借款购房、经营店铺),即使未继承遗产,其他家庭成员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6条(家庭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 恶意行为导致的债务 若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民法典》第1125条),即使放弃继承,仍可能被追责; 若隐藏、转移遗产或虚构债务,法院可强制其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民法典》第114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