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如果用于家庭使用的话,应以其家庭财产偿还债务;如果个人独资企业不用于家庭使用,则以其个人出资额对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要求: 1.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2.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要与其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3.企业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4.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 5.冠省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应先经所在市、县工商局初审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后加盖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变更需要的条件: 1.新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是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新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新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新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
个人独资企业拆迁补偿: 1、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2、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3、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4、基于拆
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务的承担上,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也可由投资人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直至全部清偿。 【法律依据】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破产的债务由个人(私营)独资应由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和投资人共同来承担。 有以下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清算方法是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个人独资企业停业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办理停业登记。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核准停业在15日以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相应调整已经核定的应纳税额。具体调整的时限或额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个人独资企业是承担无限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