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可以是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在其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的字样,也不能称为“公司”。从而使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和合伙企业或其他独资企业名称相区别。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仅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还要与其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企业应当根据其主管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投资主体不同以及转投资不同 1.投资主体不同:公司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转投资不同:对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时,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在转投资方面则完全没有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受让股份或购买股票的方式成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3.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有二,一为公司,二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则显得较为单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8条的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不是的。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个人出资建立,而个体工商户既能够由一个自然人建立,也能够由家庭出资建立。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人,注册工商都必须是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企业,但并不是公司。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企业的所有属性。因此,凡公司均为企业,企业不一定是公司,公司只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态。 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财产也为该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其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是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个人,而且是自然人;而公司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为2人以上5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股东)则不得少于5个人,投资人可以使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投资人承担债务的责任形式也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与个人财产是不分离的,故其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当然需要交纳所得税。但是个人独资企业要交的是个人所得税。
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债务应由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共同来承担,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具备保证人资格。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应当归属于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有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应由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共同来承担清偿债务应注意的事项:1、权利人一方拒绝接受债务人一方履行,债务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已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具备保证人资格。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应当归属于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有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正常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依照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务的承担上,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也可由投资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