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则按照实际的损失来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要明确中标候选人的公示与中标结果公示的区别,对于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
公示期最少3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通知书取消理由要根据法律规定。 取消情形:1.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时,如评审委员会按规定推荐了两名候选中标供应商,第一名候选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采购人应当确认第二名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中标,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确认结果重新发布中标公告;招标文件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评标报告确定第二名候选中标供应商递补中标并予以公告。公告无异议的,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如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只推荐一名中标供应商,该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采购失败公告。2.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时,谈判或询价小组按规定确定的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失败公告。3.采购失败公告发出后,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采购,采购任务取消除外。
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名称不一样要根据法律规定。 双方签订多份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以中标合同为准;没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他人资质签合同,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双方都要承担责任。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而,当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弃标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所以,此时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 同时,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1)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了,招标人想要中标人赔偿的,就要有相关证据证明确实因中标人弃标造成了损失,其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否则是无法要求弃标的中标人赔偿的。因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招标人没有相关损失的证据资料,即使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会判决中标人赔偿或只适当赔偿部分费用。生活中,招标人要是因为中标人弃标遭受严重损失,或情况复杂的,最好找个建筑工程律协助处理,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尽最大可能索取到最大的赔偿金额。
政府工程中标后多久必须开工?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签订合同的期限做了明确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政府中标合同可以从银行抵押贷款。为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资金困难,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的通知》,提出以政府采购作为帮助中小企业融资的平台,开展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凡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可以把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抵押凭据,直接向银行贷款。
中标后,在招标采购中可以废标的情形有: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很明显,如果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