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结算后不支付工程款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施工单位可以向法院起诉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和承担违约责任。 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1、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招标人对中标人的招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未交招标保证金或招标保证金不足赔偿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赔偿实际损失。若协商不成的,招标人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追偿。 2、在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后,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选择重新招标,解决标的项目的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招标人迟迟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2、当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由于任何一方无故不签订具体合同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招标人对中标人的招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未交招标保证金或招标保证金不足赔偿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赔偿实际损失。若协商不成的,招标人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追偿。 2、在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后,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选择重新招标,解决标的项目的事宜。
1、若是中标人迟迟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若是招标人迟迟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3、当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由于任何一方无故不签订具体合同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如果中标方保留了证据,诸如保留材料涨价的发票,设计变更的变更登记,材料实际比设计用量大,就及时和甲方沟汇报。此时就可以在结算时找招标方谈判,要求按实际成本支付。 2、如果没有保留证据,只有与招标方协商价款。 3、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秩序,损害其他以合理报价进行竞争的投标人的利益,进而可能危及工程质量,有悖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因而据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无效。
中标工程不能转包。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将工程进行转包。《民法典》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如果中标单位进行转包的,属于违法转包行为。如果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中标价与合同价必须严格保持一致。 实际上,自公示环节结束后,由招标人向候选人发布的中标通知已充分证明,确定的中标价已经具备了法律的全方位保障,因此,招标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进行任何形式的反悔。
在我国,实施围标的行为属于法律明令禁止之列,若情节严重,甚至会触犯刑法,引起刑事案件的立案和审理。 其中,适用于此案件类型的法定罪名即为串通投标罪。 在此类情节恶劣的串通投标罪案件中,其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首先,对招投标各方、公共利益乃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并给相关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规模达到人民币五十万元及以上者; 其次,其违法收益额超过人民币十万元标准; 再者,所参与投标的中标项目总金额达到了人民币二百万元及以上; 此外,还包括采用威胁、欺诈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