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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发现有部分业务已经完工了怎么办

建筑工程 2026-05-12 17:04 标签: 中标 业务 完工
核心法律依据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产生法律效力,出现该情形需要根据过错主体分情况处理,现行有效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分情形处理方案1. 招标人未提前披露、属于招标方过错(最常见情形)

如果招标文件明确将该部分业务列为待完工内容,招标人故意隐瞒其已经提前完工的事实,中标方可采取以下措施:

优先和招标人协商合法调整合同内容:对已经完工部分扣除对应工程价款、调整工期,只要调整内容不背离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核心内容,该调整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如果剩余业务范围和原投标相比变化过大,导致您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您有权选择放弃中标项目,并要求招标人赔偿您投标成本、履约准备成本等实际损失;协商不成可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追责。

2. 中标方/第三方原因提前完工,属于中标方过错

如果是中标后中标人自行提前施工、或是第三方误操作导致该部分完工,您需要:

主动向招标人披露情况,提交完工质量验收材料,协商调整合同内容,避免被认定为违约;

如果隐瞒情况不告知,后续招标人有权主张您违约,要求您承担违约责任甚至解除合同。

实操注意事项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对现场现状、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范围、双方沟通记录等材料做好留存,必要时可以做公证,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

避免违规调整内容:协商调整时不得改变工程的核心质量标准、主体工程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否则调整后的补充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及时维权追责:如果因招标人过错产生损失,不要拖延,协商不成及时通过投诉或者诉讼途径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谢光义律师

谢光义律师

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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