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是否需要缴纳保证金,需根据具体项目类型、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要求确定。法定必须缴纳的保证金仅限四类(投标、履约、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他保证金已被国务院明文取消。
通过综合合同约定、计价规范及实际履行情况,可合法、合理地确定工程价款,减少履约纠纷。
工程转包合同整体无效时,其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如仲裁、管辖条款)或结算清理条款可能独立有效,但涉及转包行为本身的条款(如工程转包义务)因违法而无效。具体需结合条款性质及法律规则综合判断。 一、合同整体无效的核心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791条,工程转包合同若违反禁止转包的强制性规定,则自始无效。例如: 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转包; 肢解后分包,或分包给无资质单位; 主体结构施工非承包人完成等。 无效后果: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双方原则上无需继续履行,但需处理已施工部分的后续责任(如工程质量、工程款结算)。 二、无效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效力分析 尽管合同整体无效,但以下条款可能单独有效: 争议解决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507条,合同无效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如仲裁、管辖法院)的效力。 例外:若争议条款本身违法(如约定排除法定管辖),则无效。 结算清理条款 若合同已约定工程款结算方式、质量验收标准等,法院可参照《民法典》第793条,依据合同条款处理折价补偿或赔偿责任。 独立存在的技术性条款 如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非核心义务条款,若与转包行为无直接关联,可能被认定有效。 三、绝对无效的条款类型 转包义务条款 要求承包人转包全部工程、分包主体结构等条款,因直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违法责任规避条款 如约定“转包行为后果由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因排除承包人法定义务而无效。 涉及资质挂靠或再转包的条款 转包给无资质单位或允许再转包的条款,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无效。
若工程完工后发包方(甲方)拒绝结算或拖欠工程款,承包方(施工方)可通过协商、投诉、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权,要求结算并支付款项。具体需结合合同关系、证据情况及法律程序处理。
工程未结算时,若施工方拒不履行结算义务,当事人(如发包方、实际施工人等)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但需满足起诉条件和程序要求。
招标人最迟应在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的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工程款纠纷的立案时间一般为7日,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材料后7日内立案;若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正,法院会要求补正后再审查。案件审理时间根据程序不同分为3个月(简易程序)或6个月(普通程序),特殊情况可延长。 立案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6条,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若符合以下条件,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权限。 若材料不完整(如缺少证据、身份证明等),法院会要求补正,补正后重新计算7日审查期限。 不符合条件的处理 若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原告可对此裁定提起上诉。
招投标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 一、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主要是根据纠纷发生的地点来确定管辖法院。在招投标纠纷中,如果纠纷发生在某个具体的行政区划内,比如县、市辖区等,那么该行政区划内的人民法院就具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如果招投标活动在某个县内进行,且因此产生了纠纷,那么该县的人民法院就有权审理此案。同样地,如果纠纷发生在市辖区内或者省、直辖市内,那么对应级别的人民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关于工程合同仲裁的地点,建设工程合同仲裁地点通常规定在工程所在地,以确保仲裁的明确性和减少地域管辖争议。这是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约定的仲裁地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在地。同时,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包括当事人都有仲裁的意愿,对仲裁的事项进行了约定,并选定了仲裁委员会。 在建设工程合同仲裁中,仲裁机构的选择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的,旨在提供一个公正、高效、专业的纠纷解决平台。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 因此,针对“工程合同仲裁一定要工程所在地吗”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工程合同仲裁通常需要在工程所在地进行。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减少因地域管辖而产生的争议。
主体结构工程的劳务工程不可以分包,这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工程发包价与合同价虽然都是工程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们在确定方式、法律地位、调整机制和支付依据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因此,在工程承包过程中,双方应明确区分这两个概念,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发包价和合同价,以确保工程承包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工程款项的及时支付。同时,双方还应密切关注市场行情和工程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工程价格,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挑战。
拆除工程确实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这一结论不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拆除工程自身的特点和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因此,在从事拆除工程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