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是不能独立于主合同的,主合同有效的,担保合同才有效。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
从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主合同有效。有效的主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合同不违背公序良俗;4、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我国目前还没有在国内经营业务中认可独立担保,故独立担保不能独立与主合同之外而按有效处理。
主合同变更是不影响抵押效力,会影响保证效力。法律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无效违约条款是有效的。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违约条款一般属于争议解决条款,不会因为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在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之间出现不符之处的情形下,我们应当优先关注对抗性条款是否符合合法性以及有效性的要求。若其中某一条对抗性条款由于违反了法律法规而失去其法律效力,那么我们就应该依据另一个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来进行抉择。
鉴于担保合同属主合同的从属性附属合同,若主合同宣告无效,则担保合同亦不得继续生效。
依据法律规定,如果主合同失效了,那么相配套的从合同也会同步地丧失法律效力。 这种从合同的特色在于其紧密依存性,换言之,它无法孤立存在,而必须依赖于作为基础的主合同的持续存在并且已经生效。
主合同解除后,附属合同是否有效需根据其是否具有独立性判断。若附属合同明确独立于主合同或约定不受主合同解除影响,则继续有效;若依附于主合同且失去存在基础,则通常随主合同解除而失效。 详细分析 一、具有独立性的附属合同继续有效 明确约定独立性 若附属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效力不受主合同解除或变更影响(如独立担保条款),即使主合同解除,附属合同仍有效。例如,担保合同约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责任不终止”,则该条款独立有效。 独立条款的效力 附属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保密义务、违约金等独立条款,即使主合同解除,仍可单独执行。例如,主合同解除后,双方仍可依据附属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解决争议。 二、依附于主合同的附属合同通常失效 从属性合同的特征 若附属合同的存在完全依附于主合同(如为履行主合同而签订的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主合同解除将使附属合同失去履行基础。例如,买卖合同解除后,基于该合同的货物运输合同因无货物可运输而终止。 法律推定失效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若附属合同内容需依附主合同方能确定履行方式或标的,主合同解除后,附属合同因无法确定履行条件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