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共有权,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 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求权。 三、共同管理权,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的义务:不得损害他人专有部位;不得损害共有部位的义务;为相邻业主提供维修便利的义务;对共有部位和共有物承担的义务;不非法占有的义务;不非法加害的义务;分摊管理费用的义务;业主不得以不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共同管理的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 2、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也就是说,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的赡养义务的。因此儿媳、女婿通常也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权。如因儿子、女儿去世,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丧失了姻亲关系,则不享有赡养义务。公婆、岳父母不能强制要求儿媳、女婿尽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 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公司法人的权利: 1.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签署法律性文件资料; 2.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 3.公司发行债券、股票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公司法人的义务: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平等权、人身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安全和荣誉、依法纳税等。 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这是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之一。 2.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依法纳税。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
父亲欠的钱儿子有义务还吗。如果是父亲个人欠的债,那就不需要儿子用自己的财产偿还。如果父亲是以家庭名义欠的债,就要用家庭财产偿还,儿子个人财产除外。当父亲去世,而又有遗产的情况下,儿子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返还。
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 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能够享受教育法上的权利和履行教育法上的义务的一种资格或者能力。教育法上的行为能力,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教育法上的权利和承担教育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满足条件的话是要交税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个人所得税是采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超额累进税率的所得税时的计税公式是: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离婚,另一方再婚,从而形成的子女与生父或生母的再婚配偶间的亲属关系。在亲属法中,这种关系属于姻亲关系。根据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又可把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形成了抚养关系的,在这种情况下,该姻亲关系发生了转化,成为一种拟制血亲;另一类是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仍为纯粹的姻亲关系。
子女赡养父母是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