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假如果是每个月只给半天,一般是违法的。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检假的规定是: 1.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 2.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3.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4.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另外,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孕妇产检假的时间是: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国家对女职员在怀孕期间享有的产检休假做出了明确规定,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孕妇赴院接受产前检查将被视为正常工作状态。 详细的实施细则如下所列: 自怀孕伊始的第1至第6个自然季度内,每周均可享有1日的产前检查假期,以便进行妊娠确诊及相关的保健培训课程等活动;怀孕第6至第7个自然季度时,每周可享有1次产前检查假期;而当怀孕进入第8个自然季度之际,每周则可再享有2次的产前检查假期; 至于怀孕达到第9个自然季度或者以上阶段的孕妇,其产前检查假期将升至每星期4次。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其中2次的产前检查假期已包含在预先设定的产假时间之内。 所谓的“预产假”,亦即常规产假的前期调养生息时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
产检假的规定是: 1.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 2.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3.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4.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产检假的规定: 1.产检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怀孕第一个月至第六个月,每月可享受一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和健康培训;怀孕第六个月至第七个月,每月可享受一天假期;怀孕第八个月,每月可享受两天假期;怀孕九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四天假期,但其中两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要求怀孕女职工产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但需要1天还是半天,就没有再进一步规定了,所以女职工做产检所需时间还是要以实际情况为准,公司硬性规定超出时间就要扣工资的做法涉嫌克扣工资。 《产检要扣工资公司限制员工产检的时间和次数》里面有比较详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