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主要有以下内容:《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
仓储合同违约责任有: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等等,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 违约责任有: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应存货人的要求而出具的一种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法律文书。 仓单既是存货人已经交付仓储物的凭证,又是存货人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依据。仓单代表着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所有权关系,仓单持有人正是基于此所有权而得为仓储物返还请求权。 仓单是仓库保管人签发的法律文书,所谓保管人签发的不仅包括保管人亲自签发的仓单,而且也包括仓管人的代理人和雇员所签发的仓单。 仓单是对存
仓储合同中的留置权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仓储合同成立后,保管人负有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以及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二、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提取货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权利: 1、要求保管人填发仓单的权利; 2、要求保管人按约定接受货物的权利; 3、在仓储物存入期间,检查货物和摘取样本的权利; 4、在仓储物存在危险时,要求保管人告知的权利; 5、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货物的权利; 6、取走仓储物的权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仓储合同签订流程一般包括的内容: 一、管人和存货人名称或姓名、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件数及标记; 三、验收项目及验收方法; 四、入库、出库手续; 五、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六、储存场所及保管方法; 七、储存的时间; 八、仓储费的支付; 九、货物的包装要求; 十、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公
仓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平等的原则。 (2)等价有偿的原则。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1、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2、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3、储存场所;等等。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