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执行当时是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之后,当事人之间可以达成新的仲裁协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仲裁的规定: 《劳动仲裁法》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
申请劳务仲裁: 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二、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三、仲裁委员会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四、自立案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调查取证,拟定仲裁方案。提前五日通知双方,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宣布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制度特点: 1.效力具有即发性。 2.救济方式具有不可诉性。 3.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 4.裁决的作出具有先行性。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
程序如下: 1.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员及其代理人的申诉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 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当庭达成调解
程序如下: 1.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2.审查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仲裁前的准备。 4.仲裁审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
公司在外地的,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提出仲裁申请。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也可以向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为六十天。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劳动仲裁自申请之日起到仲裁结果的时间规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按照法律规定,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 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出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