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而且,这些车辆只有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车辆的行驶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行人和车辆应当让行,这就是车辆的道路优先通行权,但要注意确保安全。 不过,这些享有道路优先权的车辆如果不执行紧急任务,就不能使用报警器及标志灯具,也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质押权和抵押权,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否则,质权人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所以说,对于这种情况下,应该有先行使抵押权,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很重要的
租赁合同到期后乙方有优先续租权。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应保障原承租人优先租赁权的实现。约定的优先租赁权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不过,如果新的承租者是善意承租,优先租赁权不能否定新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只能是追偿违约方的赔偿责任。优先续租权,即在同等条件下的租赁合同建立中具有优先权或先取权。但优先续租权只是一个法术语,并不是法律概念,在《合同法》中未对此作具体规定,而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公平权而延伸出的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冲突的解决方法是: 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2.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法律依据: 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
企业的债券与股权的清偿权优先顺序是:企业破产清算时,企业的债券优先于股权优先清偿。 债务债券通常由地方政府发行,用其税收还本付息。发行此种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往往用于修建高速公路、机场公园等市政设施。 股权是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收益享有平等权利,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分红,风险较大。 企业债券属于企业债权中的一部分,而股权是股东对公司收益的分红。因此,企业债券优先股权清偿
一般情况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独立存在,并行不悖,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如一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承担罚款、罚金及没收财产等行政或刑事责任时; 三种责任就发生了冲突,难以同时适用,必然会产生哪一种责任优先适用的问题。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就是解决这类责任竞合时的法律原则; 即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时,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当企业破产清算时,该企业的债券与股权的清偿权优先顺序是:债权优先于股权清偿。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是优先赔偿。经济补偿可以优先普通债权,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
根据《破产法》 第八十二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
代位权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