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具体的相关文件规定。有的单位是有专人管理发票的,没有专人管理发票,一般是由财务人员,最好是会计申请领购。 建议企业完善财务制度,把开发票的工作给的会计,但现有情况是,很多小企业财务就一个人,会计兼出纳,还有救市根本没会计的;大点的企业有会计和出纳的基本也是出纳管理发票,只有少数大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的,才会具体分工。 开税控发票是会计的工作。 税控发票是指通过税控收款机系列
留好证据。可以告会计挪用员工工资罪和公款罪。起诉到法院对该会计进行判实刑。 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如经理将应为本单位的财产收人转到个人帐户或者私自送给他人;会计人员将公司收人不人帐,据为己有等。
会计做两套账会被税务机关查。 《会计法》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
委托收款方式用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科目来进行的核算。托收承付方式,只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是两种不同的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公司财务人员私自转款涉嫌职务侵占,协商不成,报警处理,刑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
偷税漏税对会计人员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具体内容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九条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财务做账可以不附购销合同; 但要把与这项业务相关的发票、入库单(或出库单)、支票存根(或汇款单)、存款进账单作为原始凭证入账,税局一般根据你收的发票和开出的发票来认定税款。
会计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不同: 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 2、所制裁的对象不同。 3、采取的形式不同。 4、行为的性质不同。 5、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会计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会计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
公司偷税漏税跟会计有关会受到惩罚的。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应的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