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可以进行伤残评定。 2、伤残评定宜在人体受到损害后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即待基本治疗期满、或已无治疗的需要、或已无治好的可能。 3、一般损伤三个月以后就可评定伤残了,但是有的损伤还是依具体治疗情况确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可被称为“工伤九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为凡伤残达到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可被认定为九级伤残,并可以享受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为: 1、轻度癫痫;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之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导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搭桥手术之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者轻度毁容的;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者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的; 9、颈部瘢痕畸形,但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大于等于5%的等等。
根据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 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十级标准为: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伤残鉴定十级的标准为: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划分依据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标准是: 一、癫痫轻度; 二、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三、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四、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五、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六、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5级伤残鉴定标准是: 癫痛中度; 四肢瘫肌力4级; 单肢瘫肌力3级;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完全运动性失语;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等。
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九级伤残,享受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0)面部有≥8厘米
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职工,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若合同到期、劳动关系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则职工依法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进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其具体标准由各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判断依据: 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十级12条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 二、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75%支付至死亡。 三、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