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是委托法院进行鉴定。 1、受害人自行选择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2、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定。受害人方可在起诉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评定。对该评定结果,如无特殊情况,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法院在接受申请后一般先征求双方的意见,如双方都能够协商一致选定评定机构的,则由该机构进行评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
伤残评定前应准备的病情材料,具体包括四种: 1、经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出院证明,颅脑损伤较重者应当有住院病历。 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片。 3、法医可以根据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如果评定的材料不足或者是未到评定时机法医暂时不予评定。 4、法医于评定材料齐备后30日内做出《伤残评定书》,《伤残评定书》由事故办案单位取回。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伤残鉴定分两种:精神鉴定、肢体鉴定。 另外还有一个三期鉴定,即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另外,目前我国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是出院后的三个月内做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准备好的材料包括: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或律师事务所委托书。 2、携带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5、评定
一般情况下,如果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与医药费相加总额没有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则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伤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有保险,找保险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分,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 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
伤残评定前应准备的病情材料。具体包括四种: 1、经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出院证明,颅脑损伤较重者应有住院病历。 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片。 3、法医可根据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如果评定的材料不足或者是未到评定时机,法医呢暂时不予评定。 4、法医于评定材料齐备后30日内做出《伤残评定书》,《伤残评定书》由事故办案单位取回。
伤残评定和伤情鉴定的区别包括。 1、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 2、目的不同。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 3、标准依据不同。 4、使用目的不同。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5、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